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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物业公司合并以后成立新的物业公司。可以继续注入原来的小区吗?

发布时间:2025-12-0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两个物业公司合并成立新的物业公司后,能否继续为原来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下是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分析:
1. 如果原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权利义务可由合并后的新物业公司承继,或者合同中没有禁止性转让条款,那么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新物业公司有可能继续为该小区服务。
2. 若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禁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或者约定转让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那么未经业主方同意,新物业公司不能直接继续服务该小区。
3. 若原物业公司在合并前已将其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新物业公司,且该转让行为已依法通知业主并获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则新物业公司可以继续服务原来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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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物业公司合并成立新的物业公司后,在继续为原来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点:
1. 业主以“未同意转让”为由拒交物业费。如果新物业公司在未获得原来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且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转让需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继续服务并收取物业费,业主是可能会以“未同意转让”为由拒交物业费的。
2. 因服务质量不达标引发业主索赔风险。如果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与原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原来小区的业主是可能会以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向新物业公司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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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个物业公司合并成立新的物业公司能否继续为原来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依据层面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已被其吸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问题中,原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服务权及收取物业费等债权,若属于可转让的权利,且原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禁止转让约定或已获得业主同意,合并后的新物业公司作为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其继续为原来的小区提供服务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反之,若存在禁止转让约定或未履行通知、同意程序,则新物业公司不能直接继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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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物业公司合并成立新的物业公司后,若想继续为原来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行为需要避免:
1. 未与业主沟通直接进驻服务:部分新物业公司可能认为合并是公司内部事务,未与原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进行任何沟通,就直接以新公司名义进驻小区提供服务,这可能因未获得业主同意而被认定为服务行为无效,引发业主抵制。
2. 忽视原合同中禁止转让条款:如果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权利义务不得转让,新物业公司却无视该条款,强行主张继续服务,可能会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3. 未书面通知业主债权转让事宜:对于物业费等债权的转让,仅通过口头方式告知业主,未保留书面通知证据,一旦业主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新物业公司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若在处理过程中对这些错误操作的界定或后果不确定,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以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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