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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某某3人辞职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5-12-1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7人业委会中3人辞职是否可行,需结合程序要求判断。以下为不同情况的详细说明:
1. 若业委会章程对辞职人数无特殊限制,且辞职后剩余人数≥5人(未低于总人数的50%),则3人可按章程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完成交接后生效
2. 若辞职后剩余人数<5人(低于总人数的50%),需先确认章程是否要求“人数不足半数时暂停履职并启动补选”,若有则辞职需同步推进补选程序
3. 若辞职涉及主任、副主任等关键岗位,需优先确保辞职后有临时负责人衔接工作,避免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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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业委会成员辞职的合法性,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五条明确业委会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7人业委会3人辞职时,若剩余人数仍≥5人(符合“多数履职”原则),且辞职程序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章程(如书面申请、公示、交接),则辞职行为合法。若剩余人数<5人,需触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成员人数不足总数1/2时,应组织补选”的规定,补选前辞职生效需以不影响临时履职为前提,否则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辞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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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3人辞职可能隐藏以下法律风险,需通过实例理解:
1. 程序瑕疵导致辞职无效风险:如3人未提交书面申请,仅微信告知其他成员。后续业主以“辞职程序不合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辞职无效并恢复其职务,最终因无书面证据法院支持业主诉求
2. 管理真空引发业主权益受损风险:3人辞职后剩余成员未及时补选,且未衔接物业费催收工作,导致物业因欠费停止公共区域维修,业主以“业委会失职”为由要求赔偿,业委会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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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3人辞职时可能遇到以下特殊情况,需针对性处理:
1. 辞职成员涉及财务纠纷:若辞职成员负责业委会经费管理,且未结清账目就辞职,会导致财务审计受阻,需先由业主监事会核查账目,确认无问题后再办理辞职手续,否则可能引发业主对“挪用经费”的质疑
2. 业主大会对辞职提出异议:若部分业主认为3人辞职会影响小区管理,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是否同意辞职,此时需暂停辞职流程,待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再执行——若大会否决辞职,成员需继续履职;若同意则按决议推进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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